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的通报各中央企业:为更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备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责任工作制度,规范中央企业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管理,我委制订了《中央企业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国 资 委2019年12月28日中央企业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管理,完备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责任工作制度,更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责任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责任实施办法(全面推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全称国资委)依法遵守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入容许,是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做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兼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置。其中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之为追责部门,是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负责管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责任的机构或部门。
第四条 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管理应该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理、现实精确、依规用于的原则。第二章 信息载入和审查第五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禁入容许处置,按照谁处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对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做出禁入容许处置的有关信息,由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管理载入。中央企业做出禁入容许处置的有关信息,由中央企业追责部门负责管理载入。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做出禁入容许处置的有关信息,由中央企业要求否载入。第七条 追责部门应该于禁入容许处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遵守内部审核申请后,将禁入容许人员信息采集载入到中央企业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全称禁入容许系统)。第八条 载入的禁入容许人员信息,主要还包括下列内容:(一)禁入容许人员基本情况。(二)主要违规情形。
(三)责任确认和责任追究责任处置情况。(四)处置要求。(五)其他资料。
第九条 国资委追责部门在中央企业载入禁入容许人员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已完成有关信息形式审查并对系统结果。第十条 禁入容许人员禁入期期满后,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管理将涉及信息从禁入容许系统中移入。
第三章 信息用于和对系统第十一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查找拟任人员禁入容许情况。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统一查找工作。第十三条 国资委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经许可,通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等,在禁入容许系统中查找有关人员禁入容许信息。
第十四条 禁入容许系统在线动态对系统查找结果,对系统的信息还包括禁入容许人员基本情况和禁入期等。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拒绝第十五条 国资委负责管理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统一管理、涉及制度建设和信息综合利用,以及禁入容许系统的建设、运营确保和网络安全。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该具体涉及部门职责,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严苛规范载入、查找、用于等工作。
第十七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该强化禁入容许人员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向牵涉到方获取禁入容许人员信息。第五章 异议处置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禁入容许人员信息查找结果不存在异议的,可向国资委追责部门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人和涉及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国资委追责部门应该自法院异议申请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已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诉异议申请人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对禁入容许处置的异议不限于本办法。第六章 责任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相当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适当责任:(一)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载入或审查禁入容许人员信息。(二)应查未查、蓄意藏匿、假造禁入容许人员信息。
(三)违规向牵涉到方获取禁入容许人员信息。(四)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其他应该追责的不道德。第七章 所附 则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参考本办法继续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管理说明。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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