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中国探矿者年会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注册中心法律顾问吴永高在法律板块的专题论坛演说中,为在自然保护区内享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支招:一要搞清楚自己矿业权在自然保护区内哪个功能区,二要学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永高说道,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超过了14631万公顷,大约占到国土面积的15%,但不存在着功能区划模糊不清、实地落界未知等现象。吴永高讲解,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可以分成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矿业权人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保护区否划界了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自己的矿业权否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出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条例实验区可以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的规定,保护区内是可以保有部分矿业权的。
正处于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矿业权怎么办?环保部等十部门《关于更进一步强化牵涉到自然保护区研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报》规定,在确保探矿权、采矿权和水源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解散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解散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没已完成转让或者办理注册的矿业权,仍然转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届满的矿业权,仍然办理沿袭注册,而是办理吊销申请。
三是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获释一部分区域,使矿业权合法化。吴永高认为,上述通报中对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已不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水源权,以及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后各项申请完善且已同意保护区主管部门表示同意成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水源权,要分类明确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解散方案,在确保探矿权、采矿权和水源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解散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可以明确提出补偿拒绝。因为无论是保护区正式成立之前成立的矿业权,还是保护区正式成立之后,矿业权人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都是基于对政府信赖构成的有一点维护的利益,归属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信赖维护权益,矿业权人可理直气壮地明确提出涉及补偿拒绝。
对于补偿范围,吴永高建议,还包括已交纳的矿业权剩下年限缴纳使用费或者剩下储量对应的价款、探矿投放或者矿山铁矿基础设施投放及经过审核的保险费、必要的预期收益几项。矿业权人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吴永高指出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驳回和行政诉讼三种方式。
吴永高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界禁养区范围通告案为事例解释。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须要侧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均衡,无法只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必须,忽略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特别是在要避免为了躲避补偿责任,无意去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确认为违法的现象。吴永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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